碰到越来越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有的是被害方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交强险或者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还有的是肇事机动车没按规定买保险,还有的是肇事车辆不是机动车,而是非机动车,压根就没有保险,但其共同点都是被害方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要由肇事司机自己来赔偿,被害方得到赔偿存在风险,更有甚者逍遥法外。
首先,民事赔偿方面,如果肇事司机故意逃避责任,谎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还有的人甚至玩起了失踪,再加上被害方对肇事方有无财产一无所知,肇事车辆是机动车的还好,可以查封车辆,如果肇事车辆是非机动车,肇事司机还是外地的,被害方有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就算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肇事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胜诉之后的执行也是一个大问题。当事人不知道财产线索,银行、房管局等又不能查询,法院一般也不会开调查令,这种情况下让老百姓如何维权?!让律师的工作如何开展?!就算官司打赢拿到了判决书又有什么用?!
其次,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之一,才能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有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方既得不到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任其逍遥法外,可以说是维权无门。作为一名为当事人维权的律师,也很无奈。所以,政府部门机构应该为老百姓维权提供更多的便利,或者给我们律师增加更多的调查的权利,而且要落到实处,这样我们律师办案才能让当事人满意,才能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作者:顾云飞 律师)